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嬰兒床和搖籃的終規(guī)則
2013年9月27日委員會發(fā)布了針對嬰兒床和搖籃擬議的終規(guī)則16 CFR 1218《嬰兒床和搖籃的安全標準》,其中參照了自愿性標準ASTM F2194-13,對嬰兒床和搖籃進行了以下幾點修訂與增訂:
明確了嬰兒床/搖籃在標準中的定義范圍“小床主要設計為給嬰兒提供睡眠場所,有獨立的床腿,有一個固定的框架或臺面、一個帶軸輪的基座、一個搖擺基座或一個與固定基座相連的搖籃。”
更改床墊平整度測量的通過/不合格的標準,當水平面角度超過10°歸為不合格;
將床墊寬度小于15英寸的嬰兒床豁免床墊平整度要求;
添加了可拆卸搖籃的穩(wěn)定性要求;
更改了穩(wěn)定性測試方法時使用美標假新生兒(newborn CAMI dummy),而不是美標假嬰兒(infant CAMI dummy)。
此外,該規(guī)則中還規(guī)定五個月以上的嬰兒,或者能夠用手和膝蓋支撐起身體的嬰兒不能使用這類嬰兒床/搖籃。
據(jù)悉,美國嬰兒床/搖籃強制性標準的生效日期為終規(guī)則于聯(lián)邦紀事上發(fā)布之日起六個月后,同時允許制造商有額外的12個月時間以符合新的可移動嬰兒床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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