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華航修改規(guī)定:懷孕28周以上需提供證明
據臺灣“中時電子報”報道,今年10月一名臨盆孕婦在華航飛往美國航班上“高空產子”,造成航班轉降,上百名旅客行程受到延誤,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(fā)生,華航在本月初公告修改懷孕旅客登機規(guī)定,要求懷孕28周以上孕婦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才可登機,較原本的32周縮短4周,日前就有孕婦因此被拒絕登機。
華航原本將懷孕未滿32周的孕婦視為一般旅客,可以正常搭機,僅要求超過32周以上孕婦要提出醫(yī)生開立的適航證明,僅不受理預產期在4周內孕婦搭機。不過,歷經前一次的機上產子風波,華航12月在官網公告特殊需求項目中,已修改懷孕旅客一般須知,要求懷孕28周的孕婦,需在48小時內備妥7天內由婦產科醫(yī)師填寫的適航申請書、同意書及診斷書,并經華航醫(yī)務部審核、同意后才受理搭機。
日前就有一名懷孕超過28周的孕婦因不知道華航已修改相關規(guī)定,無法在搭機時提出適航證明,而遭華航拒絕登機。華航指出,新辦法公布后,確實有孕婦因未符合相關規(guī)定,而無法搭機,但后來該名孕婦依規(guī)定提出醫(yī)師開具的適航證明,已協(xié)助安排機位,圓滿解決。
不過,華航也強調,如果是懷孕超過36周以上孕婦,或32周以上的多包胎孕婦,基于安全考慮,就無法受理登機。另外,除事前通報外,地勤人員在孕婦報到時,也會要求出示媽媽手冊再確認。
長榮先前對即規(guī)定懷孕28周以上的懷孕旅客,必須出示適航證明,懷孕超過36周、或懷多胞胎32周的孕婦,也不受理搭機,與華航修改后的標準相同。臺“民航局”表示,航空公司對孕婦搭機規(guī)定屬于運務手冊內容,有修改只要在官網公告即可,不必向“民航局”通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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